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原告张小峰与被告张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1182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9)冀1182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中“被告:张凤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身份证号:1330251976××××××××。”补正为“被告:张凤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身份证号:1330251976××××××××。”。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