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3X6U。

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被告江宇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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