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南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王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蒋彩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付晓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南南与被告王楠、蒋彩艳、付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南南与被告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彩艳、付晓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南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66,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楠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无息借款,累计本金176,000.00元,后王楠偿还10,000.00元,尚欠166,000.00元。2021年6月27日,由原告、被告、付晓龙签订三方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2021年6月28日中午12殿前一次性还清借款166,000.00元,如借款人王楠不能按时偿还,由被告付晓龙承担还款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届满 二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王楠、担保人付晓龙未能偿还到期债务。2021年6月28日,王楠之母蒋彩艳自愿为王楠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届满二年。现王楠以及担保人已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楠未答辩。 被告蒋彩艳、付晓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发表辩论及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王楠自2019年起,因家里有事,多次向原告刘南南借款,累计176,000.00元,后王楠偿还10,000.00元。2021年6月27日,由原告、被告、付晓龙签订三方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2021年6月28日中午12点前一次性还清借款166,000.00元,如借款人王楠不能按时偿还,由被告付晓龙承担还款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届满二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王楠、担保人付晓龙未能偿还到期债务。2021年6月28日,王楠之母蒋彩艳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届满二年。原告刘南南起诉后,被告又偿还25,000.00元,尚欠原告刘南南14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南南与被告王楠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楠应按期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属违约行为,被告蒋彩艳、付晓龙在《借款、担保协议书》签字,明确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楠给付借款,被告蒋彩艳、付晓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 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南南借款141,000.00元; 二、被告蒋彩艳、付晓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南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00元,由被告王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