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付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某返还欠款76996.99元;2.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在外地打工时与被告相识。被告当时在办理信用卡,在被告的一再推荐下,原告才同意办理信用卡。2018年12月份,被告又与原告联系,说由被告拿着信用卡给原告养卡,原告就同意了。由于原告对信用卡了解不多,不知道信用卡给被告使用后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利用原告不懂信用卡,把原告信用卡上的额度(24000元)及备用金(70000元)使用了。70000元备用金分24期还,手续费共计13944元。总计107944元。后银行给原告发通知,原告才知道被告透支了原告的信用卡。原告要求被告把透支原告信用卡上的钱还上。被告称自己已经使用了,只能按月慢慢归还,每月只能还3497.66元。被告连续还了八个月后就不在归还了。2019年9月6日,银行告知原告的信用卡逾期没有还。原告就与被告联系,被告联系不上了,还把原告的微信、电话拉黑失踪了。原告只好把信用卡挂失,重新把被告拿走的信用卡补办回来。因银行再次催促还款,原告只好借钱把所欠信用卡总欠款107944元,减去被告已还八个月的共计27981.28元,还欠银行81275.22元。原告申请一次还清,银行少收4278.23元手续费。原告实际替被告还款76996.99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替被告偿还被告透支使用的信用卡76996.99元,被告不给面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付某使用了该卡。导致该卡最终欠银行81275.22元。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对该卡进行了挂失,并且申请一次还清。银行少收4278.23元手续费。原告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实际替被告还款76996.99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替被告偿还被告透支使用的信用卡76996.99元。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76996.9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信用卡账户信息、公证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还款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付某使用原告王某某的信用卡,给原告王某某造成了76996.99元的损失。有原告提交的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微信还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被告付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该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800元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 76996.99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骆云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