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利凡思右脑开发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路187号1单元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保利凡思右脑开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凡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保利凡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刘宁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刘宁仅持有《签约标准》的正面的认定不属实,且提不提供反面不影响刘宁知道“不予退费”的内容。“不予退费”条款在《签约标准》的正面,刘宁签约当时就已经看到和了解,保利凡思公司作了强调和说明。《签约标准》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原件。二、新法和旧法及旧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应当以新法为准,适用高位阶的法律。新《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章496、497、498条对格式条款有格式条款无效的明确规定,还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和合同编第506条规定,是认定“不予退费”的有效和无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一审错误适用《合同法》,错误认定“不予退费”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导致本案错判。本案“不予退费”不具有“格式条款”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况,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不予退费”条款并没有排除刘宁的合同权利,也没有免除保利凡思公司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合同生效后履行至今,保利凡思公司都一直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三、关于刘宁仅仅反驳签到表上“喵”的签字不是王慧洋的签字,没有提出反驳证据和笔迹鉴定,故应当认定已上的课时147小时。保利凡思公司二审可以提供“签到表”证实统计的已上课课时是真实的;二审另行提供的情况说明明签约标准中三个阶段的课时安排为第一阶段120课时、总课时180课时,王慧洋未完成课时为33课时。四、本案中刘宁故意违约、恶意解除,应当就未发生的课时费承担主要责任。五、学习效果并非不能量化,也不是完全没有效果,是原因放弃上课,所以没能收到预期效果。

被上诉人辩称

刘宁辩称,不同意保利凡思公司的上诉请求。刘宁手中没有任何的合同,手中持有的只是保利凡思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有其签名的《签约标准》。刘宁无从了解保利凡思公司的教育质量,只能在服务过程中才能知道服务是否和承诺一致。购买服务后发现保利凡思公司服务不合适,是虚假宣传诱导我签订合同,可以退货。合同上没有写明课时,刘宁认可其女上了第一阶段课程。所谓“喵”的签字和课时问题无关。

一审原告诉称

刘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退还刘宁所支付的三分之二课时费共计人民币26,53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1.2018年9月1日,刘宁与保利凡思教育公司签署《签约标准》,该文件有正反两面内容,刘宁称其仅持有正面的内容。正面内容主要包括:学员王慧洋(刘宁之女)在保利凡思公司处接受FCF右脑开发悟进法课程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超级学习力和大脑超能力,发挥学生的无限潜能。课程共计三个阶段,保证培训效果,至少培养六个月以上,不计课时,直到学生训练达标。其中第一阶段超高速波动速度学习法的宣传内容为:训练学生的大脑波动思维能力,采用适合学生年龄段的长篇小说,小学三年级至初中二年级学生1-3秒看成一页书;初中三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学生3-6秒看一页书,文字输入右脑自动生成图像,学生看成着脑中的图像把故事主要内容复述出来。在家长须知中约定:训练过程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退费。反面内容包括:《全脑潜能开发悟进法》造就全脑人才,凡经过凡思专业系统训练的学生,学习力(专注力、记忆力、相像力)和学习成绩大幅提高。学生的心灵成长目标为: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兴趣深厚,自信心强,自主学习能力强。学生的智力成长目标为:培养良好的学习力(学习包括专注力和记忆力);大脑具备超能力(包括过目不忘、音像录放,对汉字、英文输入、照相、保存、抽取)。上述协议签订的当日,刘宁向保利凡思公司交纳课程费39,800元,保利凡思公司向刘宁出具收款收据。2.2019年8月31日,王慧洋在保利凡思公司处接受首次培训,并于每次培训后,在“上课课时家长签到表”中的“家长签字”栏中签名确认。保利凡思公司提交签到表显示:截至2019年7月20日,该签到表中共有44次签名,其中有“王慧洋”字样的签名共计36次,有“喵~”字样的签名共计8次。对于“喵~”字样的签名,刘宁当庭表示不予认可,并主张王慧洋仅在保利凡思公司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课程,故要求返还剩余两阶段的学费即26,533元。保利凡思公司提交的课时统计表显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保利凡思向保利凡思公司的授课总课时为147课时,上课形式包括线下授课和疫情期间线上授课,授课内容为《少儿潜能悟进法》初级一、初级二内容。保利凡思公司提交的课程考核表显示:刘宁作为家长同意课程升级。3.刘宁提交视频三份,内容系厦门、杭州、成都三地的电视媒体对保利凡思右脑教育机构的真像揭露,其中厦门电视节目中显示出的合同版本的格式与内容与本案均完全一致。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虚假宣传、教学方式和质量受质疑、老师频繁更换、教育机构跑路、家长退费难、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即进行经营等问题。保利凡思公司对相关视频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其并不存在视频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媒体宣传的案例未经司法机关裁判,对本案没有证明意义。4.保利凡思公司提交了同一校区其他学员的签约标准、学员表以及达到授课效果的证书和图片,以证明王慧洋所上课程内容为《少儿潜能悟进法》中初级一、初级二的课程,是为合同中所签约效果打基础的课程,经过保利凡思公司授课,校区同期其他学员已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效果,参加世界脑力竞标赛城市赛、国家赛获得证书,如果王慧洋坚持参加保利凡思公司授课,亦可达到合同约定的成效。由于孩子之间具有个体差异,同样在授课的相同条件下也会有不同的效果,所以刘宁不能以偏概全,认为自己的孩子暂时还没有收到明显的授课效果就否认课程的内容。课程的内容在没有权威的专业机构否定之前,保利凡思公司作为被特许加盟的培训机构按照合同进行训练是全面履行合同的表现。刘宁不认可该组证据,认为但凡教育机构总会有几个表现突出的孩子,刘宁不认识保利凡思公司所说的学员,所谓的大赛并非官方举办,得出的结论亦无法证实,对刘宁而言不具有可比性和关联性。5.在庭审过程中,刘宁要求追加保利凡思公司的前股东黄文秀、以及受让黄文秀股权的现股东赵福萍为本案共同保利凡思公司,并要求赵福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保利凡思教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黄文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刘宁提交保利凡思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保利凡思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29日黄文秀将股权以500万元价格协议转让给赵福萍,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时间为2047年6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2.刘宁主张退还部分学费应否支持;3.本案是否应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保利凡思公司。根据本案的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本案保利凡思公司是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教育咨询机构,虽然其未经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但该项行政许可是针对其进行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于对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准入资质的许可,制定该法律规范的部门系国务院办公厅,该规范并非行政法规,其内容在性质上是一种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该规范内容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关系当然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规定的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刘宁、保利凡思公司双方签章的《签约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未就具体条款与刘宁进行协商,是保利凡思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单方拟定的。虽然合同明确了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孩子的潜能(超能力),但对于承诺的学员的心灵和智力成长目标并不明确,缺少可以量化衡量的标准。这种形式的合同条款实质上虚化甚至免除了服务方的责任,而不允许学员以任何理由退费的条款实质排除了服务相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并且保利凡思公司未对刘宁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刘宁、保利凡思公司达成的案涉协议中的相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属无效。2.如上所述,案涉教育服务合同条款部分无效后,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刘宁、保利凡思公司的服务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培训的具体内容应完成的时限进行约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于学员应该达到的授课效果无法从履约时间上进行约束。结合保利凡思公司主张的其实际完成的教学课时以及第一阶段应当达到的培训目标,不能证明其教学已达到预先承诺的效果。另外,刘宁提交的视频虽系外地反面案例,但保利凡思作为全国连锁教育机构,在教学理念、推广宣传、教育模式和教育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刘宁根据其女儿王慧洋已完成的教学进度,并结合实际达到的教学效果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故而案涉服务合同关系可按法定事由予以解除。刘宁、保利凡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后,对未履行的授课内容应当按照相应比例退还课时费。本案刘宁女儿王慧洋已实际完成悟进法课程培训第一阶段课程,尚有两阶段课程尚未进行。故而保利凡思公司应退还刘宁三分之二的课时费计26,533元(39,800元÷3×2)。3.虽然刘宁明确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黄文秀、赵福萍作为本案共同保利凡思公司,但根据刘宁提交的保利凡思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规定,上述两人的认缴期限均未到期,刘宁在本案中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增加诉讼主体的事实依据。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故而本案认为刘宁的追加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大连保利凡思右脑开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宁学费26,533元。如果大连保利凡思右脑开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大连保利凡思右脑开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保利凡思公司提交了新证据:1、保利凡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总课时为180课,其中第一阶120课时、第二阶30课时、第三项30课时,案涉已完成课时累计147课时。2、刘宁之女课上训练内容的签字,存在同时签了本人名字和“喵”,证明“喵”的签字都是刘宁之女的签字。3、保利凡思公司老师和刘宁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在疫情期间线上上课累计57课时,线下手动课90课,一共是147课时。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宁对前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主张保利凡思公司从未告知过课时,孩子的签字其本人不了解具体情况,其本人也不愿意进行线上课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如可解除学费是否可退。

虽然被上诉人作为学生家长已在上诉人提供的《签约标准》上签字,该《签约标准》“家长学生须知”部分载明“训练过程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退费”,但《签约标准》中的具体条款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协商方式议定,而系上诉人向所有签约家长、学生提供的格式文本。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约前已对《签约标准》中的各项条款予以说明,并就其中的各项限制性内容提请被上诉人注意或以足以识别的加重文字印刷。前述不予退费的条款,实则是限制和排除了被上诉人的合同解除权,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签约标准》中不允许退费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能否解除案涉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一节,案涉《签约标准》中虽向签约家长、学生告知了各培训阶段、各阶段学习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但并未对具体课程安排、教学成果的检验标准等进行详细说明。从被上诉人角度讲,其作为学生家长无法对在上诉人处接受“全脑潜能开发悟进法”培养的学生是否训练达标、潜能是否被开发做出清晰的判断;从上诉人角度讲,其亦未对受培养学生各阶段考核或进阶标准给予合理的说明;从签约协议的内容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约的系以右脑开发为基础,“实现学生快乐学习,培养学生的超级学习力和大脑超能力”。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接受培养一年多的时间,现无明确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学习力和大脑超能力得到了开发或提高,故可以认定案涉教育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学费能否退返及退返标准一节,如前所述,《签约标准》中约定的不予退费条款既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之规定,被上诉人之女在解除合同后不再接受上诉人的课程培养,则对相应课程的学费,上诉人应予退还。上诉人现主张已完成第一阶段课程,被上诉人表示认可,则上诉人应返还第二、三阶段对应的学费。上诉人所称总学时为180学时,而已完成的一阶段共计120学时、共计完成147课时,无论该课时计算是否属实,但《签约标准》中已明确载明“不计计时,直到学生训练达标”,故一审法院按照分阶,认定上诉人退还三分之二的学费26,533元应属合理。

综上所述,保利凡思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大连保利凡思右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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