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孙福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良与被告孙福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张志良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良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志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