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9号1幢9-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29685W。 法定代表人: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 被告:何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缴清,双方争议已经解决,无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