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豪、李慧莹,均系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铭昌有色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龙腾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平。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
负责人:何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铭昌有色贵金属有限公司价值442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44295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铭昌有色贵金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2.95元,由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