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审理经过
魏建华与于占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魏建华于2021年9月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