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培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荣雨,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梁集镇孙庙村高史组,现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树与被告张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培树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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