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1,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告:刘×2,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1诉被告刘×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2尚欠原告现金2万元,被告刘×2自愿于2021年11月20日前全部偿还原告所欠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1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刘×1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