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嘉公路1022号5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闻秀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志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莹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新赢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283弄88号、锦绣东路1999号3幢220A室。 被告:上海领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99号2幢208-10(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新赢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领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同日,原告与被告领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21年4月30日,原告以被告上海领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新赢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领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610.50元,由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孙 晔 书 记 员 傅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