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春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孙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春得与被告孙金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万春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东西邻居。自2019年原告家集大门开始,被告无事生非,以种种理由阻止原告集大门,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建起大门。虽然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效,原告才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万春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万春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