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仲岩,泰安岱岳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被告:薛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薛某1、薛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