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汉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汉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浙10刑初4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汉超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移送,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没收陈汉超个人财产十万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汉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陈汉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汉超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汉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陈汉超的不动产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对其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汉超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陈汉超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主动缴纳10000元,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7954.15元,本院已依法划拨,上述款项均已依法上缴国库。被判处予以没收的手机五部,本院已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合计1501元,在扣除评估费用1000元后,剩余款项501元已依法上缴国库。截止2021年4月30日,本院没收被执行人陈汉超财产人民币27954.15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汉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没收被执行人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汉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0执9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