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3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利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2019)鲁1103执1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利的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吴超杰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丁利工资款32万元。
二、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