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3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利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2019)鲁1103执1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利的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吴超杰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丁利工资款32万元。

二、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