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01738N。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新中湾村万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668599340J。
法定代表人:周志高,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潭仲调字第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的执行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8)潭仲调字第7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