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四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善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四为因与被上诉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四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四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四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罗四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劲峰 审判员 廖细元 审判员 陈 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