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四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善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四为因与被上诉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四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四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四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罗四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劲峰 审判员  廖细元 审判员  陈 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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