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保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胡志杰,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捷,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笃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与文明路交口东北角双凤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A栋1001-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AWR43W。
法定代表人:尹良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保友因与被上诉人李均才、原审被告胡志杰、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笃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5民初3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告诉称
上诉人仇保友上诉请求:撤销(2020)桂0225民初31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李均才追加仇保友为被告的理由是基于合同纠纷,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那么李均才追加仇保友为被告就与诉讼请求不符,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应另行起诉。此外,仇保友对李均才无任何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仇保友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长丰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李均才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胡志杰、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笃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被告胡志杰驾驶的无号“日野”牌重型自卸货车与被上诉人李均才驾驶的无号“金牛”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碰撞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大浪街上里村路段,即事故发生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作为侵权行为地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