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景廷,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陆俊燃,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景廷与被告陆俊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原告张景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张景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丘 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