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贵州简曦律所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林,贵州简曦律所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金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杨宏及原审被告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自愿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