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枫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樊嘉,职务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审被告:利辛县中医院,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院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与被上诉人杨新丽、原审被告利辛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诉称:本案原告早在2019年4月就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将所有病历资料原件移交给了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原告却在2020年10月9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未准予撤诉的情形下又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硬”将利辛县中医院列为被告,后又于2020年12月12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撤诉,并于2021年1月4日再次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本案在短时间内已经历原告先后三次起诉和二次撤诉。原告“硬”将利辛县中医院列为被告,显然属于“恶意拉管辖”,对诉讼资源在成极大浪费。争议的医疗行为发生在上诉人处,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利辛县中医院住所地为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对诉权是选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王肖红 审 判 员 周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卢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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