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香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雷,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迟姗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华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鲁152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迟姗姗支付欠款270310.55元及利息,王华彬、魏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2月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
2.2021年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2月25日,本院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让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分别至茌平县、东阿县调查,了解到迟姗姗、魏超早已不在老家居住、王华彬因名下个人、公司债务众多,现下落不明。
4.2021年2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2月28日,因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曾多次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
答辩情况
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均因被执行人无法到庭,而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的财产及相关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迟姗姗、王华彬、魏超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70310.55元,已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