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润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WU97M0F。

法定代表人:康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联四段家圈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4682128U。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马曹庙镇马曹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90587369Q。

法定代表人:孙孟喜,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升元机械公司)与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创景旅游公司)、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九姑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忠,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平,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孟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付人民币50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发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连带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至付清承兑金额50万元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2日,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在其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开元支行向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开出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1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2月5日,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鄂州市乾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鄂州市乾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2020年12月11日,原告的财务人员在汇票到期日到原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提示承兑,新北支行在2020年12月11日回复“提示付款已拒付”。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辩称,2019年12月7日,我司与湖北九姑井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300万元,当时因为周期长,我司用商票的形式开给湖北九姑井公司,但湖北九姑井公司未能如期向我司供货,故该商票我司已经拒付。期间,湖北九姑井公司将部分商票交给其他公司,票据的兑换责任应由湖北九姑井公司承担。

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承认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50万元商票是以质押形式转借给其朋友毕秋云,毕秋云承诺汇票到期自己承担责任,应由毕秋云负责追回50万元商票。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作为付款人出具了票号为2313……45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1日。2020年2月5日,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应案外人毕秋云的要求,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鄂州市乾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同年2月20日,案外人毕秋云向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公司出具了借该承兑汇票的借条。2020年4月22日鄂州市乾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鄂州市华容杨巷铝制品加工厂。2020年4月29日,鄂州市华容杨巷铝制品加工厂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公司。2020年12月15日原告到银行承兑,银行提示付款已拒付。

另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签订了绿化苗木的采购合同,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遂用商票形式给湖北九姑井公司开具了商票。在商票到期前,因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未能如期向被告山东创景公司供货,因此,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对其出具的商票均拒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银行提示付款回执、原告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原告与承兑汇票前手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对账单。有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提交的湖北九姑井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商票背书转让的鄂州市乾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的开户行、账户等企业基本信息、案外人毕秋云的借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票据是要式证券,文义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且山东创景旅游公司对该票据出具给湖北九姑井公司的事实认可,该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主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本案原告经前手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背书取得票据,是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其有权向出票人山东创景旅游公司和背书转让人湖北九姑井公司行使追索权。故原告主张汇票款50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对承兑汇票拒付,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发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抗辩其与被告湖北九姑井公司之间合同未履行所以拒付的理由,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关系未履行,其作为出票人理应及时取回票据,并本案系票据纠纷,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公司及其他案外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纠纷并非本案的审理焦点,故本院对山东创景旅游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常州升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2020年银行发布的市场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计收4400元,由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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