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会师南路。        

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该行职工。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会宁县支行)与被告马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会宁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会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769.21元、利息2969.04元、费用3711.36元,合计25449.61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4月29日,此后利息按我行信用卡信审系统计算出的利息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2日,被告马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标准金卡,申请额度为25000元。被告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等内容。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21年4月29日,被告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769.21元、利息2969.04元、费用3711.36元,合计25449.6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因此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额偿还欠款本息25449.61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1份、被告身份证1份、收入证明1份、合影照片1份,证明被告同意、签约申请办理信用卡事实;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息截图7份、关于马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被告拖欠信用卡本息及费用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核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2日,被告马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申请信用卡种类为标准金卡,申请额度为25000元。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9年12月12日起该卡开始计息及费用。截止2021年7月26日,被告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276.1元、利息2969.04元、费用3711.36元,共计2395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被告透支该信用卡资金,应按照信用卡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马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276.1元、利息2969.04元、费用3711.36元(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共计2395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以邮政储蓄银行信审系统计算为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276.1元、利息2969.04元、费用3711.36元,共计23956.5元,并支付2021年7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及费用(具体数额以邮政储蓄银行信审系统计算为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