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长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长明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20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继续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