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松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
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马市村马市台村民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钰,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松滨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旭东银行存款314800元或相应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松滨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旭东银行存款314800元或相应等价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4元,由申请人于松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