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小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邓小康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小康因与被申请人刘星、张小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皖12民终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小康申请再审称,协议书签订后其并未实际经营阜南县仙缘城市中心网络休闲会所,协议书约定电脑债务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系无效条款,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由三人均分,刘星无权向其主张追偿权,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刘星提交意见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小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邓小康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小康申请再审称,协议书签订后其并未实际经营阜南县仙缘城市中心网络休闲会所,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再审主张,对其上述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邓小康申请再审又称,协议书约定电脑债务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系无效条款,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由三人均分,刘星无权向其主张追偿权,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且该协议效力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刘星要求邓小康、张小婷支付其垫付款174500元,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邓小康、张小婷支付刘星垫付款并无不当。邓小康该部分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邓小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邓小康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越峰
审 判 员 牛鸿雁
审 判 员 徐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张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