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永志,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裴达耀,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刘宗桃,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永志与被执行人裴达耀、刘宗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朱永志与被执行人裴达耀、刘宗桃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2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