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XXX。

法定代表人黄柳。

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XXX。

法定代表人张吕胜。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9844.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296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及现场调查。根据查询及调查结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存款:于2020年12月1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XX银行开设的账户22×××39,账户存款为100942.53元,当日轮候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14日止,第一顺序冻结案件号为(2019)粤1973财保2111号,申请执行人应自行向第一顺序冻结案件申报债权,没有申报债权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二、动产:本院在执行××××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020)粤1973执5107号案件中,于2020年11月16日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存放于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XXX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NO.A0012620、NO.A0012621),成交价款为9680元。现已将及成交款9680元及没收买受人张启林因悔拍所缴纳的保证金1900元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分得885.95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存放于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XXX内的铝制品礼品盒和电子发热陶器杯一批(查封财产清单:NO.A0012615)在(2020)粤1973执2883号案件变卖中,本案已申报债权。

此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如申请执行人需对财产进行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冻结期限届满自行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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