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上海开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389号4幢9楼西侧9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竺街75号1栋12楼4号。
法定代表人:严钢,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冻结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721,801.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开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721,801.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