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跃民,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吴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王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许绍鹏、申请人付跃民与被申请人吴玉才、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跃民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玉才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被申请人吴玉才、王丽华所有的位于北票市上园镇朝阳寺村市场北侧二层门市和市场东侧4间厂房和屋内设备(热合玻璃机、制作铝合金门窗的机械工具、门口的铝合金材料)大约价值160,000元、被申请人承租的北票市上园镇朝阳寺村幼儿园斜对面房屋内的压花机等设备(大约价值10,000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付跃民自愿用其名下的在朝阳银行北票燎原支行(账号为96×××21)账户存款1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8月19日,本院对被申请人吴玉才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吴玉才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中国银行299980736234CNY0;中国农业银行831501100026584、6230522210006057872;中国工商银行0713001601106711551、0713017701105688369;中国建设银行6210810670001747368;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260500055956943、6210260500056444303、5500101010555453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2340000131744;朝阳银行6230300113000206701。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0元;2021年8月20日,本院到北票市上园镇朝阳寺村市场查封被申请人吴玉才、王丽华所有的位于北票市上园镇朝阳寺村市场北侧二层门市一户、市场东侧4间厂房、旧门窗25套、铝合金铝材100根、压花机1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跃民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义辉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玉才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吴玉才、王丽华所有的位于北票市上园镇朝阳寺村市场北侧二层门市和市场东侧4间厂房和屋内设备(热合玻璃机、制作铝合金门窗的机械工具、门口的铝合金材料),查封期限24个月。查封期间由吴玉才、王丽华保管、使用,但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毁损以及设置其它物权。如果变卖,须征得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
三、查封被申请人吴玉才、王丽华承租的北票市上园镇朝阳寺村幼儿园斜对面房屋内的压花机等设备,查封期限24个月。查封期间由吴玉才、王丽华保管、使用,但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毁损以及设置其它物权。如果变卖,须征得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
四、冻结申请人付跃民名下的在朝阳银行北票燎原支行(账号为96×××21)账户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