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韦远来,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永福县,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远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任唐等3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031.2元(已支付人民币1800元)。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法院名称有误)于2011年4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法院名称有误)于2013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一年七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6年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一年八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8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七个月,(剥权有误)。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79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韦远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韦远来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2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2018年度劳动能手。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韦远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