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恩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宾,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玉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马恩梁与被告章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恩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宾、被告章玉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恩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37000元(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于同年5月20日归还了10万元。2017年10月18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0万元未还。
被告辩称
章玉柱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不是10万元。当时讲明的是不要利息,也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起诉利息没有依据。被告已经偿还部分款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8日,被告章玉柱向原告马恩梁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日,马恩梁通过临朐农商行银行账户向章玉柱转账114000元,次日,马恩梁通过临朐农商行银行账户向章玉柱转账30000元。2017年10月18日,章玉柱向马恩梁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日马恩梁通过农行账户向章玉柱转账48500元。
对于以上两支借条中借款数额与马恩梁向章玉柱银行账户转账的差额部分,马恩梁第一次庭审中称是现金交付。第二次庭审中,马恩梁改称差额部分是提前扣除的利息。章玉柱称2017年10月18日借款5万元与转账48500元的差额1500元,时间太长记不清了,考虑着是给马恩梁留下吃个饭、买条烟,认可收到了马恩梁的5万元。2017年3月18日借款15万元与转账144000元的差额6000元,章玉柱认可马恩梁给了6000元现金。
2017年5月20日,章玉柱返还马恩梁10万元。2017年6月21日,章玉柱向马恩梁账户转入2000元。2017年9月6日,章玉柱向马恩梁账户存入5000元。2017年11月29日,章玉柱通过农行向马恩梁转账11500元。2018年2月14日,章玉柱通过农行向马恩梁转账1万元。以上章玉柱共计向马恩梁支付128500元。
马恩梁提供2020年11月19日马恩梁与章玉柱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马恩梁对章玉柱讲:咱刚说那个利息啊,当时算的那个利息,行情也有2分、也有2分5的。按理说的话,这个利息咱要是给你算成滞纳金、违约金的话,利息要是不还咱当时弄成本金的话就多大了劲了。再说违约金现在都没和你算,是吧,都觉得在市场上是吧。章玉柱:嗯,知道,理解啊。马恩梁:当时那个利息咱俩谈来,就是这么个行情,当时也照顾你,你说使使看。那个利息算低的。2分、2分5、3分的,就这个行情,这么个情况,应急使使哈。你利息也不付了,那个钱也不还了,电话也不接了,咱噶伙计不能这样办。章玉柱:咱也说了好几次了,账在这里摆着。马恩梁:你抓紧时间弄弄,反正本身都是极好的伙计。再说你这里利息要是不还,当时就说这个月利息不还可以记成本金,然后下个月再重新算利息,咱这个就不什么了,反正都是极好的关系,按原来约定的利息什么拉倒,算出总账来,到时候什么什么,本身这事又不是我自己的事,是吧。章玉柱:什么事咱兄弟们好商议,我主要是我出的那些事你也都知道,就为这这两年特别紧张,我今年就差不多转过来了,我和你弄弄是哈,没事,你放心。马恩梁:这不是那个什么,你就是不还本金,利息你按时还点。酿利息一分不分的,是吧。章玉柱:嗯,拿不出来。看我和你说,这几个月信用卡都还不上了,确实是困难,要要账就中了。……马恩梁提供以上录音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利息。章玉柱质证认为,该录音来源不合法,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在章玉柱不知情无防备的情况下偷录,录音过程采用诱导的方式叙述以获取原先不存在的事实。结合录音马恩梁说出当时原、被告关系很好,是为了帮忙应急,借款时间不是很长,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为了要利息故意在起诉前给被告录音,原告录音的目的性明确,想证明在借贷时二人有利息约定,但因不是事实,所以原告也很难自圆其说。通过整个录音可以看出原告当时和被告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原告借给被告钱应急,而被告因为借了原告的钱一直未能还上,所以心存感激又内心有愧,因此原告说什么被告附和着说,但没有任何认可二人有约定利息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章玉柱对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马恩梁借款15万元、10月18日借款5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章玉柱向马恩梁借款20万元,已返还128500元,尚欠71500元,应及时偿还。
马恩梁在本案诉讼中,对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其向章玉柱银行账户中转账数额的差额,第一次庭审中称差额是现金交付,第二次庭审中改称差额部分是提前扣除的利息,其陈述前后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本院对其第二次庭审中的陈述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马恩梁提供的两支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马恩梁提供的录音,仅能证明原被告有对利息的约定,但不能证明借款利息是具体如何约定,本案可按利息约定不明处理,马恩梁主张的借款利息,本案中不予支持。若当事人另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约定利息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当事人可依法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章玉柱返还原告马恩梁借款7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马恩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8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198元,由原告马恩梁负担2932元,被告章玉柱负担1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