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岩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艳艳与被告王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被告王岩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艳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个月内必须偿还全部欠款160000元(包含本金14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的利息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岩新于2019年12月份开始陆续以干工程为由,向原告借钱,并承诺会直接还钱。直至2020年8月12日,已经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在此期间已经偿还5000元,剩余160000元一直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岩新辩称,我需要庭后提交证据,核实到底欠原告多少钱,欠款具体数额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王岩新陆续分多次向李艳艳借款,李艳艳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转给王岩新270700元,后王岩新通过微信偿还李艳艳125710元,偿还给李艳艳丈夫现金24000元,共计偿还149710元。李艳艳主张还借给王岩新现金5000元,王岩新不予认可。李艳艳主张王岩新因购买手机,李艳艳代为支付手机款3500元,并提交李艳艳转账给鸿霖手机专卖的微信转账记录,王岩新不予认可。

另,李艳艳提交借条1份,载明:“借条王岩新借李艳艳16.5万元(拾陆万伍千整)8月31日之前还清。王岩新2020.8.12李艳艳”,李艳艳称除了“拾陆万伍千整、李艳艳”外,其他由王岩新书写。王岩新称借条并非其书写,且王岩新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向李艳艳释明,李艳艳应当对借条的真实性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李艳艳表示对借条不申请笔迹鉴定。王岩新请求庭后提交证据,核实账目,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李艳艳提交的借条,王岩新不予认可,经本院向李艳艳释明,李艳艳表示对借条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对李艳艳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李艳艳主张的现金5000元及代付手机款3500元,王岩新不予认可,李艳艳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艳艳请求偿还本院不予支持。李艳艳与王岩新的转账记录双方均无异议,王岩新未提交其他证据,由此计算李艳艳共转账借给王岩新270700元,王岩新偿还李艳艳149710元,剩余借款120990元,王岩新应当予以偿还。

关于李艳艳主张的利息。本案中,李艳艳提交的借条中虽然载明了还款时间,但该借条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李艳艳主张按照借条中还款期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艳艳借款本金120990元。

二、驳回李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李艳艳负担427元,王岩新负担1323元。王岩新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李艳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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