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学生,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同上。系刘某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牛钰涵,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海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钰涵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0)辽0381刑初8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及法定代理人,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牛钰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刑初8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文伟 审 判 员 王丽娅 审 判 员 张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戴世华 速 录 员 于慧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