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退休职工,住恩施市,
原告:杨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仕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务农,住恩施市,
被告:姚凤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安、杨琴诉被告李仕华、姚凤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安、杨琴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秀安、杨琴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