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杨拉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兴、杨拉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兴、杨拉拉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兴、杨拉拉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不动产权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78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号]在案外人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就前述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偿后,对该抵押物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