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甘肃奥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与被告甘肃奥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奥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德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奥润公司支付拖欠德邦公司的运输费用27752元,及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事实和理由:奥润公司为德邦公司的月结客户,双方签订货物运输月结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德邦公司为奥润公司(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奥润公司支付运费,运费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当月发生的服务费用于下月初对帐,乙方须在每月25日前支付所有款项”。合同还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0.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现德邦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经结算奥润公司拖欠运费27752元未付。德邦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奥润公司承认与德邦公司签订月结服务合同,经结算,奥润公司拖欠德邦公司的运输费27752元的事实,但认为德邦公司应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月结服务合同、账单明细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德邦公司(甲方)与奥润公司(乙方)签订月结服务合同,约定德邦公司为奥润公司提供收派件服务、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及代收货款服务等,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当月发生的服务费用于下月初对账,乙方须在每月25日前支付所有款项。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0.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德邦公司为奥润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经双方结算,奥润公司欠付德邦公司运输费27752元。

另查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破损产生货物损失,现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安全、准时的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奥润公司对拖欠德邦公司的运费27752元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运费,故对德邦公司主张奥润公司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德邦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运费的滞纳金,德邦公司并未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且在运输过程中有货损产生,故对德邦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德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甘肃奥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7752元;

二、驳回兰州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甘肃奥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原告已预交),由甘肃奥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运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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