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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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殷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被告:景泰县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大安路。

法定代表人:毛书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霖,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科,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冯钰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万殷秀与被告景泰县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钰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殷秀以庭审中经核对后发现二被告并没有多收其购房款为由,现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殷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万殷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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