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北街。
负责人:杨斌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萍,该公司三雷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柴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朱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潘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罗生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晓东、朱晓红、潘有勇、罗生俊金融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2元,减半收取5956元,由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