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李贤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营口诚助投资有限公司风控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张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营口诚助投资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8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森、李贤树、张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森、李贤树、张黎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森、李贤树、张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王森名下位于营口市西市区攀枝花北街30乙-甲2号(建筑面积为49.75平方米)房屋。并于2021年5月24日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黄秀于2021年5月25日以170,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王森名下位于营口市西市区攀枝花北街30乙-甲2号,(建筑面积为49.75平方米)房屋。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王森名下位于营口市西市区攀枝花北街30乙-甲2号(建筑面积为49.75平方米)房屋及相应的其他所有权利归买受人黄秀(身份证号2103811988××××××××6)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黄秀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黄秀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