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兆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柴聚家,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50215XXX,汉族,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兆喜与柴聚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吉750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兆喜请求被执行人柴聚家支付案款4052.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柴聚家在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