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4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志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殷文武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