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付立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启与被执行人付立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启工程款540000元及违约金193320元(2018年9月27日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556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陈启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9789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立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付立双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付立双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零星存款人民币2350元。2021年1月7日,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2021年1月8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3月23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
经审查,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的款项23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