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翟某依据(2020)宁0425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491.59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占有使用费、返还翟某位于××县三套两层营业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已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翟某。租赁费及占有使用费及逾期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系那些王洼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且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工资账户收入并定期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425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