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宇,女,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赵宇罚金、刑事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