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香樟雅苑13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H30D43。
法定代表人:丁卫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兰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兰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