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小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执行人:乔铁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审理经过

吴小顺申请执行乔铁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豫0821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707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乔铁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乔铁山至今未履行。

二、2021年03月03日、2021年04月21日、2021年05月07日、2021年08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已冻结被执行人乔铁山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郇封支行账户00×××01以24978元为限,实际冻结576.52元,已冻结被执行人乔铁山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账户26×××03CNYO以24978元为限,实际冻结189.18元,冻结期限一年,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不予划拨。

2、已查封被执行人乔铁山名下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06月16日至2023年06月15日止。

3、被执行人乔铁山名下无网络资金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乔铁山家中,家中无人,经向邻居打听,被执行人乔铁山长期不在家中。

四、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向被执行人乔铁山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08月1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吴小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470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乔铁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乔铁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小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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