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傅某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
审理经过
傅某娣与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的(2018)桂122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依法责令傅某娣履行义务:(1)向郑某支付借款本金1,128,000.00元及利息,(2)向郑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金额待定),(3)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申请执行费13,836.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第三次自动履行了案款82680元,并转存入前案的执行款专户子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户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子账户账号:62×××60)。为此,本院已决定给予恢复82680元的执行,现申请人已办理了案款领取手续,本次恢复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恢2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